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如何處置?
2020/05/28
- 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 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 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 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 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 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 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 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文:資訊科 林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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