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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蘭陽交通 道路交通事故Q&A專區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如何處置?

2020/05/28
  1. 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1. 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2.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3. 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4. 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5.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前項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2. 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3. 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4. 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5. 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文:資訊科 林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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