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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民眾版

2020/10/20
  •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第6點、第7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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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文:人事室蔡韋鋐)
(文:資訊科 林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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