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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110年上半年刑案新聞發布檢討報告

2021/07/19
  1. 前言: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目的,在於保護刑事訴訟被告及其相關人員之合法權利,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中「無罪推定」之重要制度,兼為維護偵查工作之順利進行,避免因公開偵查資訊導致後續訴訟程序受到影響。本局自108年6月15日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施行以來,處理轄內各類刑案新聞前(含撰寫新聞稿、提供影音資料、遴選發言人及媒體關係經營等),均能恪遵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謹慎發布新聞,並落實填具「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新聞檢核表」。爰此,本局110年上半年共計發布刑案新聞9則,茲臚列如後。

  2. 發布刑案新聞情形:
    編號 發布分局 (或局直屬隊) 發布日期 (例:110/06/15) 新聞標題 有無發言人
    (如有,層級職稱,如偵查隊長)
    1 蘇澳分局 110/02/03 不法集團擁槍自重、糾眾施暴,蘇澳波麗士強力打擊瓦解勢力。
    副分局長
    2 蘇澳分局
    110/02/04
    嫌隙糾紛引槍擊,蘇澳警分局火速偵辦,一網打盡。

    偵查隊長
    3 羅東分局 110/02/18 羅警喬裝賭客矇騙過關,破獲美女荷官德州撲克。
    順安所所長
    4 宜蘭分局
    110/02/20
    男女感情糾葛引衝突,宜警12小時逮人法辦。
    分局長
    5 礁溪分局 110/03/25 長期蒐證佈線,宜警破獲販毒集團。
    偵查隊長
    6 礁溪分局 110/04/06 10分鐘逮搶奪犯,礁警充分展現警民合作。
    礁溪所所長
    7 宜蘭分局
    110/04/11
    民眾口角公園持鐮刀傷人,宜警速逮人法辦。
    新民所所長
    8 宜蘭分局 110/04/14 男遭強押囚禁凌虐,警攻堅一嫌跳樓逃跑墜落身亡。
    分局長
    9 三星分局 110/06/18 車禍肇逃喪命,三星警抽絲剝繭,火速偵破殺人案。
    偵查隊長
  3. 內政部警政署檢討刑案新聞發布情形:本局羅東分局於110年2月14日查獲賭博案,某平面媒體以「警喬裝賭客破獲地下賭場,赫見火辣正妹荷官在場派牌」為標體刊登報導,經內政部警政署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監看新聞時,發現疑提供員警值勤密錄蒐證影像予媒體報導,來函要求查處。
  4. 本局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處分情形:羅東分局偵辦上揭賭博案,經本局督察科派員調查後,認確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規定,核予偵查隊承辦人申誡一次;另公關業務承辦人劣蹟註記。本局已利用各項集會加強宣導,確實要求各單位於發布刑案新聞時應恪遵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相關規定,以免遭受處分。
  5. 110年上半年發布刑案新聞總檢討:
    1. 發布刑案新聞若非情況急迫(如街頭聚眾鬥毆啟動線上快速打擊部隊),應盡量不要指定分駐(派出)所所長或副所長擔任發言人。
    2.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第1項第3款所訂係指該案之犯罪行為,可能持續實施,而有危害民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例如轄區發生連續竊盜或隨機傷害案件,就手法判斷有繼續發生可能,藉由發布新聞公布相關資料,提醒民眾防範,並非可將偵查程序中之個案犯罪行為,當作犯罪預防宣導的案例來使用,爰「一般竊盜」、「持有毒品」、「酒駕案件偵破(或查獲)」嫌疑人已受偵辦移送,並不符合此發布新聞要件。
    3. 刑案新聞發布應確實遵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不得任意發布,各單位應謹慎區分媒體行銷與刑案新聞發布之分際,發布新聞前,應落實使用「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刑案新聞發布檢核表」,由偵辦單位、業務單位(刑事、公關)及主官共同針對「發布要件」及「發布內容」進行審核。未落實審核者,視同未依規定程序發布。
    4. 偵查中之影音資料(如監視器、密錄器畫面)如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所定需特別說明或澄清之必要者,應於「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刑案新聞發布檢核表」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並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始得適度公開之。
    5. 已繫屬偵查機關之案件,於發布新聞前徵詢偵查機關意見時,應就全部發布內容一併提供(含新聞稿、影音資料)。
    6. 落實管制犯罪嫌疑人(含被告)遭任意拍攝及防止直接受訪;解送犯罪嫌疑人時,不得主動規劃行走動線供媒體拍攝,並請各公關業管單位向媒體說明;另請尊重媒體採訪權利,對於封鎖線外圍拍攝不加干涉,惟為防止犯嫌洩漏案情或串供滅證,執行犯罪嫌疑人解送時,員警應確實勸阻媒體接近嫌疑人實施採訪。
    7. 隨著被害人保護制度漸趨完善,偵辦刑案除應落實偵查不公開要求外,對於兒少、性侵、人口販運等被害人,應採取更高密度之主動保護措施,例如於逮捕、解送等公開場合主動防止媒體拍攝,避免被害人遭識别,或遭媒體藉網路搜尋交集推知特定人。
  6. 結語: 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施行迄今,本局及所屬各單位將持續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下,致力取得刑案當事人訴訟程序與媒體報導監督間權利之平衡;廣納各界意見精進,強化新聞檢核機制,並針對違失個案從嚴懲處,落實各級主官(管)及所屬員警人權、法紀之教育訓練。
(文:資訊科 林佳民)
最近檢閱日期: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