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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函示警察機關發還所查扣之套裝頂替機車(機車引擎號碼已遭磨損)時,警察機關應如何協助民眾重新申請引擎號碼?

2011/07/29 刑事
  1. 重新申請程序:警察機關發還查扣之套裝頂替機車時,須於尋獲汽機車失竊(尋獲)四聯單附註欄內註明尋回之車身或引擎被變造為**-****號車身或引擎號碼或敘明被磨損情形(該車尋獲後車身或引擎號碼若被磨損變造部位,請保持原狀並拍照或拓印該號碼之字模3份。其中1份黏貼於尋獲証明單正本上,並請尋獲單位於騎縫處加蓋職名章),請失竊車主持本四聯單及失車至監理所(站)驗車,由監理站出具證明確認引擎號碼已遭磨損並車型相符,車主檢具該證明向該車原廠申請重新打造引擎本體及引擎號碼組裝後,再向監理所(站)辦理驗車,即完成手續。
  2. 應備文件
    1. 身分證明文件。
    2. 印章。
    3. 汽機車註銷異動登記書(遺失者可以切結書代替)。
    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5. 原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6. 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2份。
    7. 警方尋獲4聯單正本。
(文:資訊科 林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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