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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民意專區 FAQ

有關民眾如何舉發路霸及員警取締程序?

2011/07/29 交通
  1. 民眾如發現有道路障礙物,可逕向警察機關報案,將立即派遣執勤員警趕至現場查處。
  2. 員警到達現場時,先以攝(錄)影或拍照舉(存)證後,始開始執行。
    1. 若占用道路行為人在場:
      • 需先施以勸導,並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與責令即時改善。
      • 若不聽勸導改善者,依法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
    2. 如行為人不在現場時:
      • 有價物品:應張貼公告並協調環保機關代管。
      • 固定式障礙物:舉發後移請工務機關拆除。
    3. 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妨礙交通之物及第8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立即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將視同廢棄物,並依廢棄物法令清除(運)。
  3. 執行前後或過程均應攝(錄)影或拍照存證。
  4. 有關後續處置:事後執行複查維護,並針對長期占用道路者進行蒐證,該行為如構成刑法竊占罪者,將檢附相關事證移送法辦。
(文:資訊科 林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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