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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霸是否可以取締?

2011/07/29 交通
  1. 營業性路霸:有關買賣、修配車輛業者違規占用道路從事買賣、修配等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規定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責令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另依同條例第85條之1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洗車業者違規占用道路洗滌車輛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2. 一般性路霸:針對以花盆、桌椅、拒馬、鐵鍊、廢棄機車、自行車、攤架、市招等物品占用道路,或搭設活動車棚、水泥柱、鐵樁等固定裝置之情形,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及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另依90年6月1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2項規定,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未經許可設置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文:資訊科 林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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