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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2011/07/29 行政
  1. 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者永久存續,後者則有存續期間限制之規定,均應予以尊重。
  2. 所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以外之人,對於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之專有權利,縱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仍得在合理範圍內,以合理方法,自由且無償加以利用之主張,在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定有規範。
  3. 但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的標的為「著作財產權」,不可及於「著作人格權」,如果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自然就不用主張合理使用。
  4. 根據著作權法第65條的規定,要判斷是否合理使用的基準如下:
    1. 利用的目的及性質是否具有商業目的?
    2. 作品之性質屬事實性或虛構性?有無發表?
    3. 利用的質與量占整個著作之比例?
    4. 利用之結果是否會損害作品之市場及價值?
  5. 整體來說,基於政府公務、司法、教育、新聞傳播、公益等目的或個人、學術、視聽障礙者使用或公開場所展示等用途,可以依上揭原則主張合理使用。但仍須謹記合理使用不是利用人的積極權利,而是著作權法所特別賦予利用人的許可,才是正確的觀念。
(文:資訊科 林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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