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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記者或民眾申請調閱各警察機關駐地安全監視系統之作業程序如何?

2011/07/29 行政
依據民國100年7月1日公(發)布警察機關駐地安全監視影系統設置要點第7項申請調閱或複製監錄系統影音檔案資料之作業程序如下:
  1. 警察人員因辦案或其他事由須調閱者,應填具申請表,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經簽陳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後,約定時間由專責人員會同查看。
  2. 警察人員因辦案或其他事由須複製者,應填具申請表,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於簽陳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核准後,由專責人員辦理複製,再通知申請人簽收。
  3. 民眾(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申請調閱或複製者,比照前2款程序辦理。所需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4. 公務機關(構)依法行使職權調查之案件須調閱或複製者,應請該機關(構)備文,由業管單位簽陳局長或其相當職務長官核准後辦理。
(文:資訊科 林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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