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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申請哪些資料?

2023/05/03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最近檢閱日期:202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