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轄具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2名,內容如下:
一、 聲請強制治療但尚未獲司法機關裁定強制治療者(聲請中案件):計1人。
二、經法院裁定強制治療但尚未送進強制治療專區者(已裁定但等進專區案件):計1人。
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附帶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