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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時段違規停車是否一定須逕行舉發?

2010/10/29 交通
一、違規停車除了妨害市容,也是車禍肇因之ㄧ。因此常有熱心民眾提供違規停車車輛車號,希望警方加強取締,還給大眾優良的通行空間。
二、相對的,也有職業檢舉人專門檢舉違規停車為業,利用110報案、派出所自動電話、局長信箱、縣長信箱、警政署信箱等提供給民眾陳情的方法,要求警方比照舉發違規停車辦理。
三、當警方於深夜(0~6時)執勤時,接獲民眾報案,要求警方前往告發違規停車時,是否有方法在不引起民怨的情況下,完成使命?
   1、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1)深夜時段(0至6時)停車,有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2)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A、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B、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  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C、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D、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四、故深夜時段(0至6時)仍可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惟得視個案情形以勸導代替舉發。但如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則不在此限。
最近檢閱日期:201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