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所謂社政單位係包含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及其委託之民間機構。
    二、如為緊急案件,社政單位直接通知110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由110派遣線上警力前往處理,勤務指揮中心並同步將社政單位請求處理事項交婦幼警察隊處理,婦幼警察隊必要時應提供線上處理員警必要之諮詢,並負責本案後續與社政單位之協調聯繫、轉介等事宜。
    三、緊急案件範圍:
         1、婦幼正遭受緊急疏忽、虐待,甚已危及生命,需警察機關提供緊急協助者。
         2、婦幼需緊急與加害者隔離,已遭遇或可能遭遇抗拒,需警察機關疏忽、虐待,甚已危及生命,需警察機關提供緊急協助者。
    3、其他婦幼正遭受或即將遭受對生命、身體、自由之迫害,需警察機關提供緊急協助之情況。
    四、非緊急案件申請流程:
         1、婦幼案件社政單位向警察機關提出職務職務協助之申請,應於3日前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經該社政單位主管核可(章)後,向婦幼警察隊提出申請:
         (1)申請協助之具體事由。
         (2)協助之起迄時間、地點、方式及人數。
         2、婦幼警察隊應於接受申請書後2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如無法提供協助,應載明理由回復。社政單位對於回復無法協助理由有異議時,由兩單位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五、協助處理之案件,如發現已屬觸法案件,例如遭受重傷害、父母攜子自殺,應同時依刑事訴訟法權限,發動偵查調查犯罪事實,並務必通知社工員到場陪同被害人。
    六、警察機關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個人生命、身體、自由等情狀,得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之即時強制手段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 一、家暴受害者雖然可以申請保護令或其它單位協助,但暴力發生時,還是得先作好以下自保的防範措施:
         1、受到身體的虐待,如被打、被刀械槍枝威脅、被捆綁或不實指控時,千萬要先保護自己的身體,不要逞強反抗。
         2、被施暴者辱罵、諷刺、言語威脅或不實指控時,不要企圖回嘴、反諷或辯解,以免火上加油。
         3、發現施暴者在喝酒、嗑藥或情緒焦躁時,即要小心應對。
         4、家暴發生時,要儘快設法向外求救,讓鄰居或親友能及時趕到。
         5、受虐後要報警、驗傷(甲種驗傷單)、保留證物(如-驗傷單、凶器),以便向有關單位提出告訴。
    二、長期在家庭暴力中生活的人,身心一定都已遭受非常大的摧殘。身體的傷害也許有痊癒的一天,但心靈的痛,卻需要很長時間的治療。提醒正在承受家暴的人,如何自己走出家暴的陰影:
         1、利用家暴求助管道來申請協助及諮詢。
         2、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3、積極爭取就業、就學機會,尋求可以獨立自主的機會。
         4、嘗試擴展自己的生活圈、多交朋友,不要害怕說出自己的遭遇。
         5、多看書、聽演講或自己去當志工,不但可以發現人生的光明面,還可以增加自己面對事實的勇氣。
         6、不要感到羞恥、氣餒、被隔離,也不要因此退縮、易怒、衝動,而是應該積極面對,並且更努力學習、更充實自己的生活,才能逃離困境,迎向人生的光明面。
    三、家庭暴力求助管道
         1、24小時家暴專線113 或 0800-024-995
         2、外籍配偶保護諮詢0800-088-885
         3、內政部家暴防治委員會02-89127331

  • 一、婚姻暴力,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1、刑事部分:須依個案具體之行為作判斷。施暴之一方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之普通傷害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如果有恐嚇或辱罵等行為,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或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2、民事部份:民事的部分可請求損害賠償,一般實務上作為,可由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待檢察官將被告起訴後,在於刑事庭開庭時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藉由偵查系統之公權力蒐集證據,藉以對被告施壓,也可省掉繳交裁判費用的支出。此外,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同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無法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二、無論被害人是否想維持婚姻,因婚姻暴力已涉及自身安全問題,可藉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相關規定要求相關單位提供協助。當有婚姻暴力發生時(毆打、恐嚇、脅迫等)可以直接撥打110報案或撥打各縣市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電話(113),將可得到醫院陪同、庇護服務、法律諮詢、心理輔導及經濟扶助等協助。此外亦可直接向住居所或婚姻暴力發生地當地的法院聲請保護令。
    三、不知如何聲請者,也可透過警察單位、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聲請保護令。因保護令具有法律效力,可禁止施暴者接近或騷擾被害人,以確保被害人或子女之人身及財產安全。
    四、當施暴者違反保護令時,則可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以下罰金。若暴力行為再度發生時,被害人可再立即通報所轄警察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