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由各里、社區、公寓大廈、熱心人士發起。(建議由里長或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
    二、找尋社會資源支援成立及運作經費:
        1、各種社團、公司行號、工廠之公益捐款。
        2、慈善團體或個人之公益善款。
        3、寺廟之公益捐款。
        4、社區發展協會會費收入及顧問費贊助。
        5、民意代表之設備經費補助。
        6、政府補助與獎勵。
    三、巡守隊運作之最基本人數:守望相助隊依任務區分必須要有:巡守、減災及家暴防治等三個編組,每組要有4人,人數至少有12人為宜。
    四、巡守隊之運作場所:多以村里社區活動中心或廟宇集會所或守望崗亭為巡守隊之隊部或運作集結場所,亦有以私人場所為巡守隊部,以村里內民眾顯目易見地點為宜。
    五、巡守勤務、區域、範圍規:目前成立之巡守隊多以2─4小時為度、運作時間以每日20─04時之間為編排至少一班次為原則,巡守範圍所轄里鄰內治安繁雜處所設置巡邏箱巡簽,轄區內偏僻處所暗巷加強巡守。

  • 一、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2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1者,不得購置使用:
         1、未滿20歲者。
         2、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者。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第15條規定:「原住民因狩獵、祭典等生活需要,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漁民因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需要,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原住民或漁民有第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第17條第2項規定:「漁民申請持有自製之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三、同辦法第16條規定:「原住民或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應以書面經戶籍所在地警察 (所) 分駐 (派出) 所層轉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15日內核復;經許可者,申請人應於收到許可函之翌日起1個月內自製完成或持有,並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申請查驗烙印給照及列冊管理;逾期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四、符合申請魚槍執照之資格,可以攜帶相關資料,以書面經戶籍所在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一、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擁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等自由,一般而言,人民集會與遊行活動也被廣義認為屬於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的範圍而受保障;因此我國特別訂定集會遊行法以保障合法、取締非法,藉此維護表現自由之合理限度。
    二、依據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除了所涵蓋的項目(諸如依法令規定舉行者,學術、藝文、旅遊等活動,宗教、民俗等活動)之外,室外集會、遊行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選舉候選人所從事之競選活動既屬於政治活動,當應依照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合先敘明;另依民國78年11月23內政部警政署78警署保字第52327號函,「候選人及政黨在競選活動期間,並無明文規定候選人於競選期間不得申請集會遊行活動,故自應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提出申請。」,由此函釋反面解釋得知,候選人於競選期間仍得申請集會遊行,但需依照集會遊行法之規定辦理。
    三、依據集會遊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僅為集會遊行法之補充法性質,不得排除集會遊行法之適用。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16條第1項第1款,候選人除依照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外,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活動或助選活動。亦即候選人若依集會遊行法申請集會遊行,仍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進行集會遊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