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警政署現行有關志願自費採樣之鑑定收費基準係按內政部98年12月21日台內警字第0980890526號函發布之「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每人收費7,000元。「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收費數額7仟元較法務部調查局之6,000元為多。
    二、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原係依據89年發布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去氧核醣核酸志願自費採樣申請程序及收費基準」,每人收費8,000元,去(98)年著手檢討並訂定「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經成本分析後並酌參法務部調查局及民間各醫療機構收費數額,每人收費自8,000元調降至7,000元,並於98年12月21日發布,惟法務部調查局亦有類似鑑定收費,並僅收取6,000仟元,因刑事警察局及調查局為不同單位,雖其所使用之儀器、試劑、方法有所雷同,但因鑑定程序及間接成本不同,成本分析自然有所不同。由於檢體對象可重複採樣,民間醫院及私人檢驗所均可做,建議應讓民間有經營之機會。故目前所定之收費數額尚屬合理。
    三、依規費法規定,每3年定期檢討「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屆時再視情況處理。

  • 一、落實校園預防機制:各警察分局應與轄內學校落實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協定書」,由警察機關每月派員與學校教官及各類教職員接觸聯繫,深入瞭解校園治安狀況。
    二、強化案件通報控管:警察機關每週應確實掌握轄內少年學生案件,列冊控管,隨時掌握案件發生情形,並提供各偵辦單位必要協助。
    三、加強防處黑幫侵入校園:將入侵校園或吸收學生、少年之黑幫及具暴力性之飆車集團列為情蒐、檢肅重點,並於防制幫派公開活動時,嚴密注意有無青少年學生參加,將發現之學生或少年交由各縣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複查、追蹤輔導。
    四、全面防制學生施用毒品:加強查察學生涉毒案件,並向上追查毒品來源,另計對轄內少年生易聚集娛樂消費場所(如網咖、撞球場等)或是酒店、夜店等易涉色情場所,不定時執行臨檢查察取締,防制毒品氾濫及其他不法行為。
    五、審慎處理校園治安事件:責令各級員警處理有關案件,執勤過程應全程錄音,以避免處理情形遭質疑。

  • 一、所謂社政單位係包含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及其委託之民間機構。
    二、如為緊急案件,社政單位直接通知110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由110派遣線上警力前往處理,勤務指揮中心並同步將社政單位請求處理事項交婦幼警察隊處理,婦幼警察隊必要時應提供線上處理員警必要之諮詢,並負責本案後續與社政單位之協調聯繫、轉介等事宜。
    三、緊急案件範圍:
         1、婦幼正遭受緊急疏忽、虐待,甚已危及生命,需警察機關提供緊急協助者。
         2、婦幼需緊急與加害者隔離,已遭遇或可能遭遇抗拒,需警察機關疏忽、虐待,甚已危及生命,需警察機關提供緊急協助者。
    3、其他婦幼正遭受或即將遭受對生命、身體、自由之迫害,需警察機關提供緊急協助之情況。
    四、非緊急案件申請流程:
         1、婦幼案件社政單位向警察機關提出職務職務協助之申請,應於3日前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經該社政單位主管核可(章)後,向婦幼警察隊提出申請:
         (1)申請協助之具體事由。
         (2)協助之起迄時間、地點、方式及人數。
         2、婦幼警察隊應於接受申請書後2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如無法提供協助,應載明理由回復。社政單位對於回復無法協助理由有異議時,由兩單位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五、協助處理之案件,如發現已屬觸法案件,例如遭受重傷害、父母攜子自殺,應同時依刑事訴訟法權限,發動偵查調查犯罪事實,並務必通知社工員到場陪同被害人。
    六、警察機關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個人生命、身體、自由等情狀,得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之即時強制手段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 一、家暴受害者雖然可以申請保護令或其它單位協助,但暴力發生時,還是得先作好以下自保的防範措施:
         1、受到身體的虐待,如被打、被刀械槍枝威脅、被捆綁或不實指控時,千萬要先保護自己的身體,不要逞強反抗。
         2、被施暴者辱罵、諷刺、言語威脅或不實指控時,不要企圖回嘴、反諷或辯解,以免火上加油。
         3、發現施暴者在喝酒、嗑藥或情緒焦躁時,即要小心應對。
         4、家暴發生時,要儘快設法向外求救,讓鄰居或親友能及時趕到。
         5、受虐後要報警、驗傷(甲種驗傷單)、保留證物(如-驗傷單、凶器),以便向有關單位提出告訴。
    二、長期在家庭暴力中生活的人,身心一定都已遭受非常大的摧殘。身體的傷害也許有痊癒的一天,但心靈的痛,卻需要很長時間的治療。提醒正在承受家暴的人,如何自己走出家暴的陰影:
         1、利用家暴求助管道來申請協助及諮詢。
         2、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3、積極爭取就業、就學機會,尋求可以獨立自主的機會。
         4、嘗試擴展自己的生活圈、多交朋友,不要害怕說出自己的遭遇。
         5、多看書、聽演講或自己去當志工,不但可以發現人生的光明面,還可以增加自己面對事實的勇氣。
         6、不要感到羞恥、氣餒、被隔離,也不要因此退縮、易怒、衝動,而是應該積極面對,並且更努力學習、更充實自己的生活,才能逃離困境,迎向人生的光明面。
    三、家庭暴力求助管道
         1、24小時家暴專線113 或 0800-024-995
         2、外籍配偶保護諮詢0800-088-885
         3、內政部家暴防治委員會02-89127331

  • 一、交通部90年5月29日交路90字第035818號函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針對諸多重大違反行為如有肇事致人傷亡之情形時,除依各該條款處理罰鍰外,並增訂分別予以吊扣(銷)駕照之規定,且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3條規定:「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應分別處罰」。
    二、故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如有肇事致人傷亡之情形時,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規定吊扣(銷)駕照外,其違規部分仍需依所違反之條款舉發處罰,因此,事故當事人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且因而肇事致人傷亡,警察人員依法應分別舉發。

  • 一、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敘明理由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0條至64條之申請條件及限制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1、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
         2、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二、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定期檢驗日期、行車執照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審驗期限及有效期限,不得逾18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三、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逾一個月。
    四、經核准辦理分期之受處罰人,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 納,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五、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 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但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車輛檢驗或駕駛執照考驗登記。
    六、違反本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惟此項保管費用不得分期繳納。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3項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爰此,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或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均應暫停禮讓行人通行;惟行人違規部分,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告發,裁罰新臺幣300元;如因而肇事,行人仍應負肇事責任。